在劳动仲裁期间,若已经与原就职企业终止了
雇佣关系,便可以接受新的工作岗位;
如尚未解除现有合同,则不可与其他企业建立劳资关系,因为这可能会给前任雇主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关于
劳动争议方面,
劳动者有权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可寻求工会或第三方来协助协调,最终双方能够达成满意的和解承诺。
倘若各方均拒绝协商、协商失败以及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得到即时执行,则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帮助。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条款,对于
劳动纠纷问题,
当事人若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或达成共识后一方未能遵守协议,都可以向调解组织申领调解服务;
若对此仍然存在不满情绪、调解无法顺利完成及达成调解协议后仍未执行的情形,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
对
仲裁结果心存异议者,除依法另行决定外,还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