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关系中,各
合伙人须共同承担所有合伙
债务的
连带责任。
若某位合伙人在履行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时,超过了自身所应该承担的那部分份额,那么该合伙人便享有向其他合伙人寻求偿还的权利。
就
合伙企业而言,当其需要承担债务时,首先应使用其现有的全部资产来进行偿付。
若合伙企业
无力偿还那些已经到期的债务,则全体合伙人有义务承担这种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合伙企业所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
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他们所
认缴的
出资额来承担
有限责任。
此外,倘若某个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缘故,清偿金额超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他/她应负担的损失分摊比例,那么该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继续追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事宜应按照合伙人之间预先签订的协议处理;
倘若协议上并无相关约定或存在不明事项,则应有合伙人共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应按照各合伙人
实缴出资占总投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和分担;
若是无法确定投资比例,则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摊债务和承担亏损。《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