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监督居住期间,若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为避免违反规定,建议您不要随意前往异地。
对于那些被实施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在未经负责执行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
自离开负责监视居住的场所;
第二,未经负责执行部门许可,原则上也是禁止与他人会面或互通书信的;
第三,一旦接到
传唤,应立即出庭;
第四,请务必尊重
证人的言论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不当压力;
第五,严禁故意销毁或者篡改
证据资料,以及串通他人提供
虚假证言;
最后,请务必将您的护照、出入境证明文件、个人
身份信息和驾驶执照等重要证件上交给执行部门保管。
监视居住这一概念主要适用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同时限制其活动范围和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