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
离婚有两种主要途径:即协议方式以及
诉讼方式。首先,我需要交代清楚的是,诉讼方式并无冷静期限设置,而在协议方式下,则存在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期限:
1.假如双方就离婚、孩子的
监护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他们便可亲自到一方的永久居留地的婚姻注册机关提交正式的
离婚申请,包括持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议书等。在此请留意,冷静期限从婚姻注册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日算起的第30天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继续
离婚流程,都有权向该机构撤回
递交的申请。之后的第30天,双方应共同前往婚姻注册机关再次提出颁发
离婚证的申请,如若没有按规定进行这一步操作,将被视作撤销对离婚登记的申请。
2.然而,倘若双方仍未能就上述重要事宜达成统一结论,其中一方可选择向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当被告的日常居所与法定居住者不同时,代表诉讼应由其日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受理。如果法院审理后判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则会作出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