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宜已经到期并实施之后的任何时期之内,倘若在未来碰到了可能对孩子的茁壮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环境或是双方在
抚养孩子方面的能力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动现象,任何有相关权益的
当事人均可主动提出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规定要求。
而对于
子女抚养权的调整事项,按照正常程序,首先需要由原夫妇之间进行充分的商讨与合作来达成共识;
若经过多次尝试仍无法达成协议共识时,则可向当地的最高法院或者便于审判的法院进行法律
诉讼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