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行使
监护人权利并非
变更抚养权之充分理由,然而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另一方有权
申请变更抚养权:
(一)与维持亲子关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承担起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责任;
(二)若已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有意愿随另一方一同生活,且该方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精力承担
抚养责任;
(三)存在其他正当合理之缘由,需对现有
抚养权进行变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