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房地产的分割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当一方在
结婚前签署
购房合同,独自承担首付并且通过银行借款购买住房,而夫妇双方则需要用共同资产负责
偿还贷款。尽管房地产
产权是在购
买房屋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但在
离婚后,这部分财产仍归其所有。没有还清的贷款则由获得房地产的一方独自承担,而对于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付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妇双方的
共同财产,由拥有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合理的补偿;其次,如果一方在结婚前独立全款购买房屋,但要等到婚后才能拿到
房产证的话,那么在离婚时,这处物业将被视为属于一方所有,并不列入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再次,倘若在婚前购置房屋时,一方的父母完全承担了子女
购房所需的费用,同时将房产登记在他们自己的子女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产便自动成为登记方的婚前私有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提出任何
房产分配的相关请求。最后,如果在婚前购买房屋时,父母只承担了部分购房费用,剩余款项则由夫妇双方在婚姻期间合作偿还贷款的话,那么在离婚时,通常会判定此房屋为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姻期间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以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则会由得到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至于后期共同购得房产者,由于它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如何进行分配,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律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依照保护未成年儿童、女性成员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