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是依照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金额作为基数,按3%的比率进行计算并收取。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纳税人实际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这三类税收的总额为准绳的。
教育费
附加税作为城市与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三类税收的单位和个人的附加税项之一,其计税金额来自于这些纳税人实际所缴纳的上述税收总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6)第50号文件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教育费附加税主要是以各个单位和个人实际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总额为计征基准,分别从这三类税收中同时予以征收。《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