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店面面临
拆迁,租户享有如下补偿待遇:第一,在
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完毕的条款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其次,若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则应根据实际实施的情况及合同性质,由
当事人决定是否恢复如初、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他们还有权主张对损失予以合理
赔偿。依据相关
法规,
承租方可以向出租者提出因提前
解约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赔偿请求;针对因为租赁房屋受政府征收影响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倘若双方在
租赁合同中未作出有关约定,且客户确有实质性的损失显现出来。此时,应当综合考虑租赁合同的执行状况、尚存的租赁周期以及被征用
房屋拆迁补偿计划中所包含的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金额等诸多因素,慎重斟酌后酌情给予承租者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