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的损害
赔偿义务人与权利人均有共同意愿,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进行仲裁
损害赔偿事宜,可在收到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后首个十天内,向相关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而负责交通案件处理的监管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此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时限设定为十日。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第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第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第四,造成
财产损失的,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