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固定的形式让
债权人用以告知
债务人有关款项的事项。因此,无论是口头、书面还是任何其他可行的方式,都能够被债权人采用来告知债务人。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公告的方式也可能会被使用。公告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推断方式,它将直接推定主张方已经成功传达了相关的信息给被告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的权益,公告的使用需要更加谨慎与小心。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被告人数众多或者被告居住地不明确,而其他如口头或书面等传统方法都无法实现有效通知时,才考虑使用公告的形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