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单位已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了
劳动者个人,那么在终止合约时便无需承担发放
代通知金的义务;
然而,仅当劳动者不幸患有疾病或者因非
工伤因素造成损伤以致无法胜任原先工作岗位、以及不得不在
医疗期满后重新进行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
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