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债务关系中,
债权人有权针对次
债务人发起直接
诉讼程序,然而,依据法律规定,他们同样需将债务人列入
诉讼名单,而非仅对次债务人进行单独诉讼。
这种法律方案被称为“
代位权诉讼”,其中债务人必须作为诉讼的第三方参与者,次债务人作为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
若债权人意图以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启动代位权诉讼,但未能将债务人纳入第三人阵营,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对之进行法令补充,强制要求债务人为第三人。
如果有两位或多于两位的债权人共同以同一笔次级
债务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发起代位权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这些申请并将它们
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