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
法律制裁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将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受到以下形式的
刑事处罚和经济罚款:
当
信用卡诈骗犯涉及情节轻微的情况时,将会被判处至少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并处以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惩罚。
若是其
犯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恶劣,则会面临至少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接受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惩罚。
而如果该
诈骗犯的行为具有极其特殊性的严重情节,便将面临10年以上甚至终身监禁的惩罚,且依旧需要承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在此类
犯罪活动中,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
(2)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件申请信用卡;
(3)使用已注销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4)
盗刷他人的信用卡;
(5)刻意超出核定额度以及信用期进行透支。
除此之外,如果存在被银行通知
催收还款后仍然拒不还清
欠款的行为,也应当视为构成“恶意透支”条款中的
犯罪行径。
在这类案件中,判定是否存在“恶意透支”的关键因素在于判断持卡人是否存在通过此次行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性与否。
而且值得指出的是,一旦出现了对于信用卡的
盗窃犯罪行为,除了要对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判刑外,对于盗窃所得的信用卡也应同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制裁。《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