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完成
结婚注册程序之后,如若产生
离婚事件,那么已经支付的
彩礼可以进行退还,然而这需要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退还依据传统习俗所支付的彩礼时,倘若经调查证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首先,双方并未实现正式婚姻注册手续;其次,双方虽然完成了婚姻注册手续却未能真正共度美好时光;再者,婚前给付金钱或物品造成了付款方的严重经济困境。对于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的使用规定,其具备的前提条件为双方必须解除了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