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父母仍然享有对子女的
抚养和教育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当出现父母双方均拒绝履行抚养职责的状况时,法院可作出裁决,暂时向其中一方授予子女的
抚养权利。故此,父母绝不应擅自放弃对孩子的
抚养义务。抚养儿童阶段,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为首要目标,依据父母亲各自具备的养育能力及抚养条件来合理解决问题。具体实践中可细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此类婴幼儿通常跟随母亲居住生活。然而若遇到母亲患上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它
重大疾病,导致孩子不宜与其共度时光等特殊情况,孩子则可转去父亲处由其照料。
2.两岁至十岁之间的子女:在子女与其父母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面对生活环境转变将会对子女身体健康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一方,或者是当子女与某方共同生活期间,该方对于子女成长发育有利,但是却患上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病症或其它严重疾病,甚至存在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全发展的状况,此时另一方拥有优先考虑
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3.达到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此类情形下,法院在裁定
抚养权归属时必须充分尊重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个人意愿的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