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即要求法院宣布
合同无效并不受
诉讼时效条件的制约,这被理解为申请确认
合同效力属于
形成权范畴,因此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关于所谓的“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境:首先,由缺乏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签署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其次,当某方
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进行的意思表示,以及与此类似的指控时,所签订的合同会被视作无效;此外,若签订的合同违背了法律或
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亦将被认定为无效;最后,还有一些其它的法定情况可以导致合同的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