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时,认筹后是否可以要求退还认筹金额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必须明确,认筹金并非我们通常理解中的
定金,它其实更像是一种预付款性质的款项,在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成、任何相关条款还未签署之前,认筹行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法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责任。
在
购房过程中,认筹金实际上是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一笔具有购房意愿的资金。
当
消费者决定参与认筹时,开发商通常都会作出承诺,如若是购房者未能采购到满意的房屋,开发商将会全额无条件地退还该部分“认筹金”给购房者。
因此,无论何时,认筹金都是完全具备可退还性的。
然而,尽管认筹金可以随时要求退还,但在选定房屋以及与开发商签署正式的
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购房者仍然需要极其谨慎地审查各项条款,确保其中不会存有任何可能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
如前所述,认筹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从事的
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是受国家法律
法规严格禁止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