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
债务之责应由
债务人承担而非
债权人承受。
在债务人无力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之时,依据法律规定,
担保人必须代为承担还债责任,此后,担保人既可选择索回自己所垫付的款项,也可向债务人继续
追讨未还部分。
然而,若担保人仅负有一般
保证责任,在主
合同争议未经司法或仲裁机构裁判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
强制执行但仍无法满足已产生的债务之前,担保人享有
抗辩权,有权拒绝代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铁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