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相关
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尝试再次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若无法达成共识,而另一方已经提出
诉讼请求的话,当事人应积极响应并配合司法机构展开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如未能成功化解矛盾,需努力搜集并出示能够证明双方情感尚未完全破裂的
证据。
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有力依据:
倘若未出现上述情况,那么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通常不会作出
离婚判决。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
婚姻存续期间重婚或与他人存在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
(2)实施过
家庭暴力,或对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的行为;
(3)具有严重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4)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