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程序发展经过如下:
在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了实现对轻微
犯罪行为的掌控与制裁,可能会选择运用对被控告者和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手段;
尽管被控告者和被告人有可能面临长期
有期徒刑等严厉惩罚,但是基于采取措施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这一前提条件考虑,仍可对这些人员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而对于病情较为严重、生活无法完全自我料理、怀孕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女性等情况,在其确证被控告无罪之后,也同样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当
拘留期限即将达到极限,但是案件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对于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被控告人、被告人,相关部门有权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
在收到涉及取保候审内容的申请书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于涉及到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必须在七天之内做出决策。
经审定批准后,通常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予以签署,发布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强制
执行通知书。
并且人民法院需要责令被判定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另行指定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告诫。
如果拒绝同意实行取保候审,应对
行政机关明确表达政见,同时提供详实的解释说明。
至于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如确认犯有相应罪行的人,应依据法定程序对其实施
刑事处罚徒刑监禁;
对于确认其为清白无辜的嫌疑人,应当依法解除其取保候审的身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