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
债权债务,将被视为共同所有,且可以明确相应的份额;
对于此类分割后的份额,
当事人有权依照比例原则享受权益并承担义务。
若涉及到
解除同居关系的状况,则
同居期间因为个体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和
债务将各自独立承担。
同居期间涉及的债务问题需进行如下判断:
1.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所衍生出的各类债权、债务,应当视作共同的。
这意味着在
同居关系存在期间,任何
借款人无论是代表双方名义还是仅以单方名义与第三方建立了债务关系,只要其行为旨在满足两个人的共同需求,且这些资金主要是用来支持同居生活的,以及投入生产和运营的,都应该视为同居期间的
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任意一方在同居前已经负债,且此种负债与共同生活毫无关联,那么就应当确认这属于
个人债务。
在此期间内,若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外借的款项,并非出于必需的共同生产或生活目的,则判定其为个人债务,然而,除非是这种借款是为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生产所需。
至于同居期间如何进行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
1.因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各类债权、债务,应当视作共同的。
并且可以通过约定或者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
当无法明确份额时,可以经由司法程序进行裁决。
2.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如果某一方在共同生活阶段患上了严重疾患且尚未治愈,在
财产分配环节应获得适当的特殊优待,或者通过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经济援助来解决。
当然,这也需要注意财产的实质情况及其双方的过失大小,要
保证财产分配的公正合理。
3.财产切割时,要兼顾妇女及
未成年人的权益,考量到财产的现状及纠葛的度数,将诺言分散处理得恰如其分。
4.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和购置的财产,可按一般
共有财产来处置。
5.在同居期间,双方同意对财产和债务的归属进行约定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执行;
若未达成约定,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之际,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应对这类问题进行法庭裁决,之后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的实际情况,顾及子女利益和女性权益的基本立场做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