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不能够作为
抵押物,原因在于
抵押权所能覆盖的对象范围涵盖了动产及不动产,然而债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因此无法实现
抵押。
但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尽管无法直接进行抵押,却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
质押来实施
担保。
对于普通债权质押的设定,应该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设立质押关系的双方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质押合同,合同中需要明确列明质押债权的性质、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名称、债权数额以及
到期时间等详细信息;
其次,为了确保质押的公信力,设定权利质权时必须进行公示操作。《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