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位
行为人由于犯下
诈骗罪而遭到了
逮捕,且最终被判处了两年的
有期徒刑,然而他能够积极地退还
赃物,并且在狱中表现优良,那么我们坚信他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根据我国《
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原则和政策,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执行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人员,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循监狱中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改进,并且确实具有真诚悔过的良好表现,甚至是有任何形式的
立功表现,都是可以申请并经批准后进行适当减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