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行政拘留并无
保释之说。
然而,若个人或家庭遭遇某种困境,确实急需离开
拘留场所加以解决,此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假期,以解燃眉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申请并非保释,仅基于特殊情况给予短暂的外出机会。
在此方面,我方现行
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出现保释字样,取而代之的是对“被
处罚人若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进而申请
行政复议或是提起
行政诉讼时,均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提出暂时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予以明确。
若公安机关经评估后认为
暂缓执行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则会允许被处罚者或者其
近亲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
担保,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押金,这样一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便能得以暂时终止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