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正在进行预备
犯罪活动或是其他
违法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
刑事拘留措施。
施行这些
刑事强制手段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掌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方便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深入的
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前提下,如果认定其已经处于预备
犯罪阶段,或
犯罪事实实行犯罪时被及时察觉、或是被害者及现场目击
证人明确指控其有罪等情况,均可适时采取先期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