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物,除非日常生活所需外,允许被个别地进行处分,然而对于涉及重大权益的行为,则禁止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独实施。
当夫妻之中的任意一方欲就
共同财产做出至关重要的决策时,夫妇二人均应给予同等高度待之,并就此问题达成共识。
若第三者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项决策系出自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表示,那么即便配偶的另外一方表示反对或者未曾得知此事,也无法以此来对抗该善意的第三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