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特定交易须采纳书面化完成时,只要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并且达成共识,便可择取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协议。
此类口头形式的合同即所谓“不要式”合同,其定义为:
将协议内容通过言语进行明确表达,无需借助文字记录即可。
相较于正式书面合同而言,口头形式的合同更为便捷且易于操作,只要法律层面并无明文禁止必须采用书面
合同签订,同时,只要
当事人对于口头合同的条款内容持有真挚的意愿和共同认可态度,则该类合同亦具有相应的效力。
然而,对于那些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协约的范畴,如
建筑工程合同、技术研发合同以及房地产
销售合同等,若出现滥用口头约定形式的情况,则可视作无效协约,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