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立案之后,须在五日之内向被申请人
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而对于民事争议
仲裁案件,虽然
立案程序并未规定明确的时间周期,但是需在
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仲裁规则与
仲裁员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