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行为实际上就是对
抚养责任的不负责任表现。
具体来说,这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形式可以详细划分为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把需要供养者放置在具有潜在风险的环境之中;
此处所谓的“具有潜在风险的环境”,其实仅仅是相较于相对应的受侵害者而言的。
换言之,如果父母因为任何原因将婴儿放在
国家公务机构大门附近的话,这无疑也是一种将需要供养者置于有风险环境的行为。
其次,将需要
扶养者从某一个安全环境转到另外一个更具威胁性的驻地。
再者,让需要护理的人孤身一人留置在具有潜在风险的地方,例如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被独自留在事故现场即是如此。
此外,遗弃也是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如直接从需要供养者身边离去,这样就使得原本应该接受其看护和支持的人们失去了应有的扶助与保护。
最后,故意妨碍需要供养者与其扶养者之间的联系与接触也同样属于遗弃行为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遗弃不仅包括上述几种表现形式,而且还有不愿意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行为,比如不向他们提供相应的经济资助,或者是不给法定的必需照顾等等。
它的本质目的在于让那些年纪大、年纪小、患有疾病或者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群无法获得应有的照顾和庇护。
要认定是否构成
犯罪,必须符合
情节严重这一基本要素。
根据经验丰富的司法从业者们的理解,以下情况都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
长时期里,
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照顾,生活来源未能得到保障;
通过强制、虐待或驱逐等手段,令被害人不得不
离家出走,导致身心双
重伤害;
遗弃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被害人;
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摧残或是带来了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还有其他类似的恶劣行径等等。
总而言之,鉴定
遗弃罪是否成立需经过全面考虑遗弃行为的具体方式、受害者的身份特征、遗弃的结果等等多个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