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政府需征用农村土地资源时,应依法支付
土地补偿费用、安置
救济金及地面附着作物与农作物生长阶段
补偿金。
对于耕地,其土地补偿金额扣减其在被征用前第三年度的平均年产量后,依据六至十倍的比率予以确定。
同时,在耕地被征收之后,将对涉及改造之农业人口数量进行安置计算。
相关的农业人口人数确定方式如下:
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总量除以
征地行为发生前,被征收单位内平均每人所拥有的耕地数额。
对于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其相应的安置救济金标准,是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之前的第三会计年度的平均年产量作为基数,依照四至六倍的比率设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一英亩(约等于0.4公顷)被征收耕地对应的安置救济金,上限不得超出被征收前第三会计年度平均年产量的15倍。
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所需承担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救济金的具体标准,将由省级行政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根据他们自己所制定的相关条款来进行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