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执行
取保候审政策:
(一)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一使用情节较轻的
附加刑;
(二)预计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通过执行取保候审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
(三)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孕妇或是正在哺乳自己幼儿的母亲,通过执行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以及当
羁押期届满且案件尚未完成最终处理之时,也需要实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