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所涵盖的保障范畴主要涉及到
主债权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
担保财产以及
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若
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则需依其约定执行。
一般来说,债之
担保方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保
证人向
债权人做出承诺并保证
债务人能够如期
履行义务,倘若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其
债务时,依据事先约定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
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当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提供一定的特定财产作为
抵押品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
抵押物进行估值或通过出售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优先得到偿还;
再次,
合同当事人其中一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
付定金,如果债务人能按时履行其义务,
定金将自动作为价款支付或被收回,而若给付定金一方未履行债务,则无权申请取回定金;
反之,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那么就需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如果双方约定因任何原因导致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并且另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且时间超出了约定期限,那么占有方有权暂行留置该财产,然后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对留置财产进行评估或将其出售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另一方的
欠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