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弃权
继承的时效性问题,
继承人需明确在财产处分之前表达出
放弃继承的意愿。
如果财产处分之前未能表示认可,那么将视作默认接受继承。
这里所提到的“财产处分前期”,即是从
被继承人离世之日起至
遗产分配之前这一阶段。
然而,如果遗产分配已经进行,但此后继承人又不满意或者表明自身欲
放弃继承权利,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这样的行动将不会产生有效影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