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若欲办理
离婚手续,需先提交书面申请至
离婚登记机构,自提交之日起满30日内方可进入
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限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夫妇双方必须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
递交离婚申请。如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出面申领
离婚证件,则将被视作双方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因此无法应用于
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之中。
此外,倘若女方或男方决定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可以遵循如下步骤:首先,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
诉讼请求,并完成
立案工作。随后,人民法院会对该案进行审查处理。至于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或出具最终
判决书。在
起诉立案阶段,原告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式两份的诉状及相关
证据资料
复印件以便立案庭审核,并缴纳
诉讼费用以启动案件正式审理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