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用得进行合理的减免。
作为负有支付
抚养费用义务的父母,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理所当然地减轻支付抚养费用的压力。
具体减免情况包括,如支付一方因长年患病或是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导致其经济状况十分拮据,以至于无法按照原
定金额全面履行支付责任;
然而与此同时,承担
抚养孩子责任的另一方却能够负担起孩子大部分的生活费用支出。
在此种情况下,支付一方便有权向对方提出减轻抚养费用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