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法应当接受治安
行政拘留惩处者,绝不容许以任何理由托缓,如有逃避之处置行为,必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强制
拘留,比原本的刑期还要多加往复折磨,且需额外负担金钱
民事赔偿。
若情节尤为恶劣,甚至可能触犯
妨碍公务罪,将面临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罚金等
刑罚惩戒。
对于社会公权力机构作出的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表示不满的话,允许进行合法的
申诉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并不是空谈口号,而是法律给予的实质性
救济途径。
绝对不可因为一时意气用事,采取消极态度托延执行处罚,否则将面临更加不利的处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