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一方
家庭暴力的场景下所引发的
离婚事件,涉及到的
财产分割问题需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若离婚之际,彼此之间并未就
个人财产达成特别约定,那么这些财产将不至于被分割。
然后,关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是无法协商解决,则将由人
民法院依法依规,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权益的相关因素进行判决。
其次,倘若夫妻双方以
书面形式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各自归属,便要遵循此约定进行财产处理。
再者,当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对方履行工作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时,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也必须对此予以承认及回应。
接下来,当离婚时倘若一方遭遇经济上的困窘,另一方应从其拥有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资助。
当然,具体的援助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如若协商无效,将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此外,在离婚过程中如若出现一方隐瞒、转移、变卖、破坏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
虚假债务试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对于这种隐藏、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虚假债务的行为,可视为违约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最后,因受家庭暴力影响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无过错一方
当事人有权申请
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