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需留意的是,养父向养子女求索的乃是
赡养费用而非
抚养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养父有权请求养子女负担其赡养费,养子女对于亲身父母亦同样负有
赡养之责,此乃铁律。
无论亲子身份如何,此类责任均不能有所偏徇。
自
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原生父母对于养子女便不再具有
抚养教育之责,反之,养子女对原生父母亦无需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
在法律框架内,重点评定的因素在于养子与原生父母之间有无形成抚养教育的关联。
若养子未依约交付赡养费用,可经由专门部门进行调解处理,或向民间法庭诉诸
司法程序,以促使其履行
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