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以下
类别之举被理解为婚姻中的共同负债:
1)
结婚之前,由一方借贷购买的资产进而转换成了双方
共有财产,这类借贷所要负担的
债务;
2)这对夫妇必须承担起家庭公共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3)夫妇共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致力于生产经营活动时,其运营所得收入被用来支持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由此而承担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某些疾病及承担法定保护他人的责任行为产生的债务;
5)
抚养孩子所需产生的债务;
6)
赡养负有
赡养义务的长者所需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需承担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际费用而需承担的债务;
9)经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并书面明确为
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余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