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债方可实施抵销权:
第一,主张抵销之人与被抗辩之人需各自承担
债务且享有债权;
其次,双方所负担之债务必须为同类给付,同种给付是指其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及特征等方面具有统一性的给付项目。
然而,若
当事人分别承担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及
质量等级并不相同,则经由协议达成共识后亦可进行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
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