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潜在的借款
纠纷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中,双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设定无息借款。
然而,若
出借人在
借款人逾期还款且已多次催交后,提出要求偿还
逾期利息的请求,此时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同期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
(二)出借方在明知资金用途为
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进行
放贷,这部分权益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在借贷合意中,仅仅担任联络或者介绍角色的中间人,并不负有
担保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