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对于工地
伤亡事故的调查时限设定为六十天。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调查条件复杂、涉及事项众多等,调查期则有必要进行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总时间长度不得超出六十个自然日。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至负责该起事故调查的相关人民政府之后,视为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已圆满完成并告段落。在此基础上,所有与事故调查相关的文件资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妥善归档并储存以备查阅。《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