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
非法侵占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操作;
且经过发卡行两次正式
催收之后,
逾期时间已达三个月以上,仍然未将欠款归还给发卡银行的行为,应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涉及以下任意环境之一时,则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侵占为目的”情况:
(一)对自身还款能力及可能性有明确认知,仍放任大量透支行为而导致
无力偿还借款。
(二)在透支过程中肆意浪费,导致透支所得资金无法收回。
(三)透支完成后,逃匿躲避并更换联系方式,以避免银行方面的
债务催收。
(四)采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
个人财产等手段,逃避其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和义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