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调查环节中,
刑拘的最长时限为37天;
而一起完整的
刑事案件则需经过
立案侦查、审查
批准逮捕、进一步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多个步骤。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两项工作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及
公诉部门共同完成。
在此期间,
犯罪嫌疑人如未获得释放,其将被收押于看守所内。
此外,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该审批期限可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犯、惯犯或团伙成员这一类的重型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长将会延长到30天。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报告在七日内作出
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须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当案件需对此进行深入侦查且满足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条件时,则应按照法律程序对此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