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
离婚家庭中,子女于其父母间的
继承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对于亲身父母与其
直系子女之间的关系,无论该父母是否对子女履行了
抚养义务,都不会对其子女所享有的
继承权益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换言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
婚姻破裂而自动终止。
即便是在
离异之后,子女无论是被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育,他们依然享有双重身份——既是父亲(母亲)的亲生子女,也是对方的亲生子女。
其次,对于养父母与其养子女之间的继承待遇,养父或养母因
感情破裂而离婚之际,若子女交由养父或养母中的其中一方独力
抚养,那么对另一方而言,也就意味着他/她不再需要尽到
抚养孩子的责任,这将可能导致他/她与原养子女之间的
监护关系随之解除,进而伴随着相互继承
财产权利的消失。
但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当养子女是
遗嘱指定的
继承人时,他们的继承权仍然有效。
最后,尽管存在
扶养关系,但是当继父母因为离婚等原因不再负担扶养责任时,也会导致原本的扶养关系终结,这同时也意味着互相继承遗产的原则无法得到落实。
然而,同样的例外情况依旧适用于这种情况,那就是当继子女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时,他们的继承权仍然得以保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