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财产未必全然为夫妻双方所共享。
倘若增值财产源于一方在缔
结婚姻之前所有的固定资产的自然升值所衍生出来的自然
孳息,那么这部分财产便不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更应该被明确地视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
反之,若是有迹象表明该增值财产是在一方缔婚之后通过其个人努力的经营和日常管理等方式所创造或积累而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增值财产无疑将被定性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同样地,即使是由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带来的增值收益,也还是会依上述原则来界定是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