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患者同样拥有缔结美满婚姻的权力。因为婚姻权属于每个公民最为根本的权利之一,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精神疾病患者步入婚姻殿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已对患有被医界认定为不宜
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况进行了删除,同时还进一步补充规定,若夫妻一方故意瞒报其所罹患的
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
撤销婚姻。不过,在涉及到精神病人结婚事宜讨论时,仍需谨慎对待并处理好一系列相关问题。例如,如何与伴侣坦诚沟通自身病情以及伴侣及其
家属是否能够理解、认可及提供必要的支持等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对精神病症的康复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而如果在新建立的婚姻关系中无法有效地交流与互动,则很可能使病情日益恶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