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礼前由某一方购买之房屋,已完全支付所有房款,则被视为选购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2.而在婚后阶段,若某一方用其单方面的个人原始财产购置的房屋,亦将被视为该方独自拥有之财产。
3.当夫妻二人均在婚后进行了全额
出资,并取得了正式的
房屋产权证书之后,选择
离婚。
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应该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
无论
购房合约或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购买者或所有权人是何方,也不管
购房合同或所有权证书上是否记载着公有成员,更不论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份额如何,此种情况下的房产皆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4.如果是由一方在婚前租赁,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房权证上只以其中的一方名义登记,但也应该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这类性质的房屋仍可被视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而且是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理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倘若夫妻双方在婚礼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过(包括贷款购买)的房屋,那么此类房子便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分财产时,应当按照一般的惯例平均分配。
然而,对那些需持续偿还银行的
抵押贷款房屋进行分割时,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房产可由其中的一方获得,并继续承担向银行
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同时也需要支付给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