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婚前债务问题时,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通常不会被视为“
骗婚”的行为。
当这部分
债务被用于双方
结婚的筹备工作,便应被视为双方的
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这些债务仅用于其中一方自身,那么就应被认定为该方的
个人债务。
鉴于与婚姻
诈骗罪存在实质区别,此种行为仅是出于获取财产或是财物的欲望,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得
受害人误以为自己遭受了欺骗,从而涉及到
数额较大的
财产损失。
在此过程中,
诈骗犯罪的主体并非特定群体,只要符合法定的
责任年龄以及具备相应的
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
法人均可能成为此类
犯罪的实施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